这个稍微有点经验的人都知道,法院出了裁定,这份裁定要先送达当事人手中,然后由当事人签字。
之后,这个裁定才会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做查封登记。
而不动产登记中心接到这个查封登记,也不是说马上就做的,都是根据情况,比如说周五接到了,哎呀,这都已经周五了,下周再弄吧。
都是很正常的情况,所以,周云最开始看到那张照片时,就觉得有点疑惑。系统激活了任务,让他相信问题肯定出在这方面。
而现在,看着手中的这份裁定,周云终于笑了,情况和他估计的一样。
这里是一个说起来很简单的情况:法院裁定,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话,那是作出即生效的。
但是,作出即生效,只是意味着它在法律意义上生效,也就是说,在法院内部它是生效的。
但如果想对外界产生效力,比如对当事人产生效力,就得送达并让他签字。但就算他不签字,也不是说这份裁定就无效,而是依旧有效。
同样,如果想查封这个房子,裁定就得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,让他们办理查封手续,这样才能算是生效。
但不管怎么说,在法律意义上,只要法院作出这份裁定,就立即生效。这是法律和执行相结合的实际情况。
这里面会有一个 bUg,法院的裁定先作出,过了几天,不动产登记中心才在系统上进行登记。
程浩就是利用了这个 bUg,联安区法院周三做出了裁定,而在当天,程浩就拿到了这份裁定,并签了字,然后马上他就申请设立了居住权。
不动产登记中心周三收到申请,周四设立了居住权,这个很快就能设立。
之后,联安区法院在周五把这份裁定送到了不动产登记中心,后面的事就和周云估计的差不多。
不动产登记中心可能收到这份裁定的时候,已经是周五快下班了,基本上这个时候都不会办理业务了。
所以在系统上查的话,就会发现这是周一做出的查封。
这样就形成了之前照片上的情况,先设立的居住权,后做出的查封。
但是,这只是形式上的,实际上,查封裁定作出即生效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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